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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劉明在工作中受傷,但由于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他只好走法律渠道維權。但家具公司方面卻表示,劉明系在非工作時間干私活時受傷,不應屬于工傷。法院認定,家具公司并未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農民工并非在工作時間受傷,且確認雙方勞動關系生效期間均算作解決勞動爭議的期間,不將其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最終經過8場官司,劉明拿到了工傷賠償。
在北京市通州區某家具公司(以下簡稱家具公司)工作的農民工劉明(化名)在工作中受傷,但由于家具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他只好走法律渠道維權,向家具公司索要工傷賠償。但家具公司方面卻表示,劉明系在非工作時間干私活時受傷,不應屬于工傷,該公司也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最終經過8場官司,劉明拿到了工傷賠償。法院認定,家具公司并未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劉明并非在工作時間受傷,亦未舉證證明劉明工作崗位的具體內容以及劉明系因接私活受傷,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工作中受傷但未簽勞動合同
2011年3月12日,劉明入職家具公司,崗位為木工,后變更為木工管理,在職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家具公司也未為劉明繳納社會保險。
2016年1月13日,劉明在操作立銑機器時傷到左手,被醫院診斷為:左食指、中指、環指遠節指骨骨折。此后,劉明未去家具公司上班。出院后,劉明向家具公司索要工傷賠償,遭到拒絕。
由于劉明與家具公司之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想獲得工傷賠償,首先得進行勞動關系確認。
劉明于2016年4月向北京市大興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大興區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其與家具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由于劉明未到庭參加仲裁審理,2016年9月,大興區仲裁委作出視為劉明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決定書。
2018年6月27日,劉明又向北京市通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州區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確認其與家具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018年12月7日,通州區仲裁委做出仲裁裁決,駁回劉明的仲裁請求。劉明不服仲裁裁決結果,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9年3月28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確認劉明與家具公司于2011年3月12日至2016年3月2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此后,家具公司未上訴。
在確認勞動關系之后,2019年8月12日,劉某所受事故傷害經北京市通州區人社局認定為工傷。同年9月27日,北京市通州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確認劉某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十級。
公司無法舉證,認定為工傷
然而,家具公司方面表示,劉明左手受傷系非履行工作職責行為、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后果應自負。
家具公司方面認為,2016年1月劉明已是木工管理崗位,不是木工崗位,兩者職責存在顯著不同。木工是操作工,包括使用機器設備加工家具材料,而木工管理崗位的職責是管理木工和負責設計家具,向木工下達工作指令,驗收木工成果,沒有實際操作加工的任務。而劉明受傷是因為利用中午休息期間違反規定擅自開動、使用公司的機器設備加工私人物件所致,因此不應屬于工傷。
為此,家具公司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通州區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家具公司并未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劉明并非在工作時間受傷,亦未舉證證明劉明工作崗位的具體內容以及劉明系因接私活受傷,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此外,通州區人社局在行政程序中對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陸某進行調查時,陸某承認劉明于2016年1月13日在公司的木工車間內工作時操作立銑機器傷到左手,對此,通州區人社局制作了相應的調查筆錄,調查筆錄亦有陸某的簽字確認。該筆錄內容與劉明提交的證人證言、醫院病歷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劉明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傷的事實。
工傷認定申請超過1年法定期限?
值得一提的是,家具公司方面還表示,劉明受傷后,于2016年4月向北京市大興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但2016年9月大興區仲裁委已作出視為劉明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決定書。此后直到2018年6月,劉明才向仲裁部門申請確認勞動關系,2019年7月才申請工傷認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劉明的工傷認定申請已經超過了一年的申請時限,通州區人社局不應受理。
對此,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出于維護受傷職工切身利益的角度考慮,通州區人社局將劉明第一次提起仲裁的時間即2016年4月至2019年4月法院判決雙方確認雙方勞動關系生效后這一期間均算作解決勞動爭議的期間,不將其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進而認為劉明的工傷認定申請并未超過期限,并無不當。
2019年11月5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家具公司的訴訟請求。家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0年3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后,劉明向通州區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家具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計12.45萬余元。通州區仲裁委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仲裁裁決,支持了劉明仲裁請求。家具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2020年12月4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家具公司的訴訟請求。家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