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李為一家公司的技術主管,與公司簽訂了期限4年的勞動合同。但是,2021年4月中旬,小李接到家里的電話說母親患重病住進了醫院,小李于是向公司提交了書面辭職申請,表示“因需要回家照顧母親無法繼續公司的工作,特向公司申請辭職”。公司認為,小李是公司高薪聘請的技術骨干,而且他負責的項目還沒有完成。因此,不同意他辭職,并聲稱如果小李真要辭職,必須賠償公司所有的投入,這讓小李很無奈。那么,像小李這種情況辭職,一定要用人單位批準嗎?帶著疑問,小李找到浙江省湖州市職工服務中心尋求幫助。
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沒有簽訂服務期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的情況下,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也就是說,勞動者提前離職,無需得到用人單位批準。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對于辦理時間,《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也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工會提醒
勞動者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因為這一時間節點的確定,直接關系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系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采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對于用人單位遲遲不辦理退工手續的,如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職工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受理或表示沒有收到,該如何應對?湖州市總工會職工維權幫扶中心工作人員提醒,這里涉及到文書的送達方式,職工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留存送達證明:一是書面提交書面辭職時要求人事部門經辦人簽收后,進行復印保存;二是在書面送達后,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同時送達至單位人事部門郵箱或公司指定郵箱;三是通過快遞方式送達,留存寄件信息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