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方工報消息,原本一直在廣州南沙工作,突然收到公司短信通知要求兩天后調崗至東莞。面對公司隨意變更工作地點的行為,勞動者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東莞某美速遞公司就因對李某等34位勞動者異地調崗引發糾紛。近日,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某美速遞公司向李某等人支付相應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公司突然發布調崗通知
稱“逾期報到視為自動離職”
李某于2020年2月6日入職東莞某美速遞公司,根據安排,在公司位于廣州市南沙區的南沙中轉倉工作,勞動合同期限至2021年2月6日止。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載明,李某的工作地點是“公司”,公司有權安排李某在某美速遞公司關聯、下屬機構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等情況,有權對李某進行崗位調整等。
2020年9月3日,某美速遞公司發布場地搬遷通知,要求南沙倉當晚停止運營,集中搬至東莞虎門倉。9月4日,某美速遞公司結算并發放李某8月及9月1日-3日的工資。9月6日,某美速遞公司行政部經理微信回復人事部員工:“熊總開會都跟大家說了:‘工資都發了,至于他們所說的賠償,只能自己去申請勞動仲裁了’”。9月11日,某美速遞公司通過群發手機短信通知李某應于2020年9月13日前到新的工作崗位報到上班,逾期視為自動離職。李某未到新工作崗位報到。之后,李某等34位勞動者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裁決某美速遞公司向李某等34位勞動者支付相應的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某美速遞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雙方就調崗未達成一致協議
“已事實解除勞動關系”
南沙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某美速遞公司主張其擁有自主用工管理權,有權按《勞動合同》約定安排或調整李某的工作地點,但該調崗行為導致李某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更,該變更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變更工作地點會對李某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嚴重影響,某美速遞公司并未對此采取合理的彌補措施,例如提供交通車輛、調整通勤時間、提供宿舍居住或給予相關補貼。某美速遞公司應與李某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在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地點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下,某美速遞公司主張李某不到新崗位上班屬于自動離職缺乏法律依據。結合某美速遞公司對李某的工資結算及行政部經理微信回復內容可知,某美速遞公司已經事實解除與李某之間的勞動關系,該解除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南沙法院依法判決某美速遞公司向李某支付相應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官提醒
企業異地調崗應考慮適當性和必要性
審理該案的法官表示,工作地點對于勞動者而言,是建立勞動關系的一個重要要素,也是勞動者建立家庭和社會交往的重要依托。企業隨意異地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會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異地調崗時,應當從適當性和必要性的角度出發,平衡考量企業經營利益以及對勞動者家庭生活及社會產生的影響,而不應隨意進行變更或調動。面對違法異地調崗,勞動者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大膽說“不”,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