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歲末年初,總會有一些事兒揪著職工的心。譬如,今年的工錢如數拿到了嗎?年度考核成績排列末尾就該走人嗎?跳槽后還能拿到年終獎嗎?未休的年休假可以挪到下一年嗎?如此等等。那么,勞動者面對年底這些易發頻發的“鬧心”事該如何化解呢?以下4個案例及其分析為職工如何依法維權提供了答案。
【案例1】 為盡快討回工資,應請求哪個部門處理?
唐某等人是某校外培訓機構的專職培訓教師,工資由底薪5000元和課時費等部分構成,每月能領到工資約1.2萬元。2021年下半年,隨著國家減負政策的實施,該家培訓機構培訓業務大幅下滑,老板遂以經營困難為由,每月只發底薪1000元和實際課時費。目前為止,培訓機構已經拖欠10名教師的好幾個月工資累計達16萬元。
唐某等教師想知道怎樣才能盡快拿回被拖欠的工資?
【點評】
勞動報酬權益是廣大勞動者的核心權益。
國家對拖欠工資問題一直予以高度重視,各地每年年底都集中開展欠薪問題的專項治理,其中,校外培訓機構欠薪是今年治理的重點之一。所以,唐某等人現在應盡快收集證據,如勞動合同書、工資流水、社保記錄、考勤表、工作證等,請求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既可以向人社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起訴,還可以持工資欠條直接到法院起訴。
鑒于通過勞動仲裁和訴訟來處理往往較慢,所以,最優先選擇應該是向人社局投訴,由人社局依法向該培訓機構作出《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如果培訓機構逾期拒不改正,即未在人社局限定的期限內清償欠薪,人社局會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另外,如果該培訓機構的欠薪行為已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那么,人社局還會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案例2】績效排名末位,是否就得卷鋪蓋走人?
王女士是某服裝公司的車間工人。該公司規定為了提高工效,對全體車間員工實行年終考核末位淘汰制。2020年年終考核后,公司向王女士發出“末位淘汰通知書”:你全年績效排在整個車間的最后,按照末位淘汰制規定,公司決定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王女士認為這屬于違法解雇,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仲裁機構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仲裁機構經審理認為,王女士雖然排名末位,但已經完成了公司規定的工作量,公司與王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缺乏法律依據,遂裁決支持了王女士的訴求。
【點評】
在用工管理實踐中,有些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或者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實行“末位淘汰”,這種做法既缺乏法律根據,也有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之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企業與末位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勞動者不僅排名末位,而且是不能勝任工作。應當注意的是,排列末位并不意味著不勝任工作,如果勞動者完成了規定的工作量,就不能認定其不能勝任工作。二是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也就是說,對不能勝任工作的末位者,不能直接解除其勞動合同。否則,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王女士雖然在年終考核中排列末位,但她已經完成了公司規定的工作量,并非不能勝任工作,所以,公司解雇王女士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應當與王女士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王女士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是王女士應得經濟補償金的2倍。王女士選擇了后者,仲裁機構當然予以支持。
【案例3】歲末跳槽,年終獎就泡湯嗎?
近幾天,芮女士正在為年終獎郁悶。芮女士在私營公司上班,上個月,她通過筆試和層層面試,被一家更專業、更有前景的公司錄用。新工作不僅薪酬豐厚,更重要的是,可以讓她有施展才華的機會。但是,對方要求她在2021年年底前報到。現在走吧,在這里的年終獎很可能泡湯。因為,公司為“留人”,決定在次年2月才發年終獎。不走吧,她又將失去一次大好機會。
那么,芮女士跳槽后究竟還能不能拿到年終獎呢?
【點評】
發放年終獎雖然是企業的自主權,但也并不意味著企業可以隨心所欲。一般來說,是否發年終獎、發多少?應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企業的規章制度辦理。一旦勞動合同或者企業規章制度里有年終獎一說,那么,年終獎實際上就屬于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企業就必須兌現,而不能以勞動者離職等為借口不予發放。
本案中,芮女士即使在年底前跳槽了,只要私營公司規章制度規定或者勞動合同中約定有年終獎,或者私營公司后來確實向員工發放了上一年度的年終獎,此時,芮女士就有權享受相應月份的年終獎。如果公司以芮女士已離職為由拒發年終獎,那就屬于克扣工資的性質,芮女士有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案例4】年底“搶休”年假不成,是否就“清零”?
蘇先生是一個工作狂,平時業務比較繁忙,基本沒時間休息,就這樣一直拖到年底才突然想起2021年的年休假還沒有休。“正好年底想放松一下,抓緊2021年的尾巴,把年假給休了。”當他提出申請時,經理告訴他公司近期有10多人在“搶休”年假,要他發揚一下風格,并表示公司會按規定支付給未休的年休假工資報酬。可蘇先生不想要錢只想休假,于是提出將2021年度的年休假挪到2022年再休,經理以年休假一年一清為由回絕了蘇先生。那么,年休假未休成,就可以“清零”嗎?
【點評】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由此可見,年休假是可以跨年度安排的,用人單位不能簡單地以“折現”方式來代替職工的年休假,以年休假不跨年安排為借口將年休假“清零”更無法律根據。
本案中,公司考慮到年底申請年假人數較多和生產經營需要,經蘇先生同意,不安排其休年假這當然可以,但是,蘇先生既可以選擇領取未休的年休假工資報酬,也有權選擇跨年度休假。既然蘇先生不愿“折現”,而希望將2021年度的年休假挪到2022年,公司理應予以滿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