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離婚時可以爭取“家務補償費”嗎?
近日,錫林郭勒盟蘇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涉及“家務補償費”的離婚案件。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家務補償費”1萬元。
事情要從2017年說起。吳某與云某自由戀愛后登記結婚,同年喜迎兒子出生。因工作需要,丈夫吳某常年在外工作,妻子云某成了“全職媽媽”,獨自承擔照顧兒子和家庭的重擔,之后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的爭吵日益增多。2019年,云某帶著兒子回到遼寧老家生活,在分居4年后,云某將吳某起訴至法院。因云某長時間獨自照顧兒子,同時在家庭中承擔了較多家務,因此在離婚時提出要求丈夫吳某給付“家務補償費”的請求。
承辦法官受理該案后,原、被告均向法官表示婚后聚少離多,夫妻感情日漸生疏,如今已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雙方均同意離婚。
在原、被告對兒子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后,被告吳某對原告云某提出“家務補償費”的訴求不解,認為在分割財產時已給付了相應的補償。
“‘家務補償’是指離婚時,夫妻中的一方因平時在家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務方面付出較多,在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外,還可以請求另一方給予額外經濟補償的制度。云某獨自撫育孩子、料理家務,承擔了較多的義務,也為你安心在外工作創造了便利。不管是從法理的角度還是從情理的角度來說,她都應該得到相應的補償。”辦案法官耐心調解道。
最終,吳某考慮云某確實在婚后承擔了大部分家務勞動與照看兒子的事實,同意向云某支付“家務補償費”1萬元。
據辦案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但規定中的“協議”因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很難做到統一。所以案件審理中,法官一般會綜合考慮以下因素:雙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時間、一方在家務勞動中具體付出的情況、另一方個人的經濟收入,以及當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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