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湖北決定從2023年8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其中,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按照每人每年25620元執行;其他時期入伍的補助標準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按照每人每年25140元執行;帶病回鄉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年增加450元,按照每人每年9510元執行;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按照每人每年10080元執行;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以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按照每人每年10080元執行。
對于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子女),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年增加540元,按照每人每年8280元執行;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年增加40元,按照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年補助688元執行。
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預備役人員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傷殘人員)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新中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生活補貼標準,均按照退役軍人事務部相關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