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發布新修訂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將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規定,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不得拋扔、踩踏快件;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等。
未經用戶同意,擅自放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最高罰3萬元。
如今,很多消費者網絡購物時發現,快遞員不再“送貨上門”而是直接把快遞放進快遞柜,需要自己去快遞柜取,超過時限還要被收取快遞柜使用費。
北京市消費者趙佳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網購時我習慣備注送貨上門,但現在越來越多的快遞員沒有和我溝通,直接把快遞投進小區門口的快遞柜里,還需要我自己把快遞搬回家。”
針對這一現狀《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用戶同意代為確認收到快件的;
(二)未經用戶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的;
(三)拋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電子商務研究所副研究員洪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此辦法對快遞市場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服務質量提升、派送效率調整以及行業規范化方面:“一是要求企業尊重并獲取用戶的投遞方式選擇權,提高用戶滿意度;二是可能因增加上門派送需求而影響配送效率,特別是在人口密集區和高峰期;三是通過設定罰款標準推動快遞行業的規范運營。”
“送貨上門”成為進一步提升客戶滿意度的關鍵
中國物流學會特約研究員解筱文對記者表示,未經收件人同意就擅自將快遞放置在智能快件箱、驛站等,侵犯了收件人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有些收件人可能因為工作繁忙、身體不便等原因,無法及時前往驛站領取快遞,這就給他們帶來了額外的麻煩和不便。特別是放置在無人看管的快件柜,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如果快遞丟失或者被損壞,責任歸屬就會變得模糊不清,給消費者帶來損失。
不少消費者也反映,生鮮類產品保質期很短,快遞員直接將此類產品放快遞柜,自己有時候因沒注意到通知短信,等發現時生鮮產品都變質了,而送貨上門的話,則從根本上避免了此類問題發生。
北京市豐臺區某快遞公司的區站負責人告訴記者,為了滿足消費市場需求,越來越多的快遞公司推出“不上門必賠付”的服務承諾。
一位快遞小哥也表示:“規定出臺后,快遞員能對照規定約束自己的行為。這樣既能保證消費者權益,也能提高整個行業的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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