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六點下班,卻要求七點開會,可以算加班嗎?
今天我們聊聊這個話題,先看看這個案例↓↓↓
陳先生今年1月15日入職上海一家科技公司,擔任設計工程師一職。試用期半年,工作時間是每天9:00-18:00,周末雙休。
“入職后,每次快到下班時間,總監就在工作群里通知所有人,說晚上七點開個會。”陳先生表示,“后來沒有特殊通知,就默認每天晚上七點留下開會。”據陳先生透露,會議每次一開就是半小時、一小時,什么時候結束“全憑總監心情”。
兩個月后,陳先生提出離職,他向公司主張自己被迫連續加班,加班費卻一分都沒見著。但人事部門表示,這是陳先生所在部門的部門總監個人的行為,并不等于這個會議一定符合公司對于加班的規定。
問
下班時候公司安排開會屬于加班嗎?
加班,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實際生產經營的需要安排員工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生產和工作。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判斷:
■從單位組織活動的內容來看,如果單位組織的活動是為了完成工作任務、提升工作業績、塑造企業文化,比如單位組織的內訓、工作例會等,一般視為與工作相關;
■ 看單位安排的活動是不是體現了單位意志,如果單位組織活動時,做了“不得無故缺席”,對缺席者進行罰款等處罰,或者員工不參加就會涉及到員工的績效或者獎金等浮動收入的,則體現了單位的意志;
■ 還要看單位的活動是不是安排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進行,比如安排在下班后或者周末進行的會議活動,屬于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延長工作時間。
所以,下班時候安排開會,屬于加班。
問
可以有加班費嗎?
陳先生所在的崗位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按照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勞動者延時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不論勞動者是否同意,都不能通過調休的方式而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休息日加班單位可先安排調休,在不能安排調休的情況下才支付加班費,故只有休息日加班才可以調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