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公司外派至項目工地,因工地既沒有電腦也沒有互聯網,員工只能利用休息時間在酒店寫標書。公司卻以其在酒店“打卡不符合考勤規定”為由,拒不支付相應加班費。單位的做法合法嗎?如果違法,員工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底,丁某入職某建設公司擔任投標經理,并于試用期間被派駐至某項目工地工作。該項目工地的工作條件比較差,沒有電腦也沒有網絡。為了能夠順利轉正,丁某在派駐期間除完成相應工作外,周末甚至“五一”期間都在加班。試用期結束后,雙方簽署解除勞動關系協議,但公司遲遲未支付丁某加班費。
丁某認為,自己周末、“五一”期間都在加班,其“釘釘打卡”的地點在酒店內而非項目工地但是因為項目工地上并無電腦及網絡,自己只能在酒店內制作標書。因此,公司應當按照雙休日雙薪、法定節假日三薪標準給付其加班費。
公司卻認為,公司外派考勤要求不僅要打卡,還須在早上8:30至12:00和下午1:00至5:30,主動與人事部門每日發起兩次位置共享。因丁某加班不符合考勤要求,故拒絕支付其加班費。后丁某起訴至當地勞動仲裁部門,勞動仲裁認為丁某提交的證據證明其在周末及“五一”期間工作,某建設公司應支付其加班費用。某建設公司不服裁決,起訴至法院。
■法院裁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丁某工作的項目工地無網絡,其作為投標經理,在酒店制作標書符合常理,不能僅以其打卡地點不符合公司考勤要求而否認其加班事實。結合考勤記錄和其完成工作成果情況,公司應支付其雙休日加班工資和節假日加班工資。
對此,法院還表示,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如因企業生產特點不能保證上述工作時間的,應當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制度。
法院表示,為了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動者需特別注意的是,要注意留存加班的有效證據,如紙質考勤可在簽字后拍照、留底,電子考勤需注意截圖;加班前保留加班通知、加班審批表;加班期間保留工作交接記錄、工作郵件往來;加班后如產生費用報銷留存報銷憑證等?紤]到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弱勢地位,法律對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設置了特殊仲裁時效,該時效的節點為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