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用微信上傳過工作文件嗎?
近年來,通過手機處理工作的情形越來越普遍,使用微信等社交軟件辦公確實可以為工作帶來一些便利,與此同時,使用社交軟件辦公導致的泄密案件也時有發生。
有公司以員工使用微信傳輸文件泄密為由,將其辭退,合法嗎?來看法院判決。
員工用微信傳輸公司文件
公司認為該員工泄密
2018年3月5日,小劉(化名)入職A科技公司,擔任財務主管,雙方為此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4日。
2019年12月6日,小劉通過微信向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總(化名)發送了列有公司財務可能存在問題項目的詳細財務數據,以及其公司主營產品的詳細產品信息(實際日期、型號、數量價格、廠家信息等)文件。
公司主張上述信息屬于商業機密,社交平臺有泄密的可能,且A科技公司與小劉溝通后,小劉仍不認為其行為屬于泄密行為,故A科技公司作出與小劉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決定。
雙方就是否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一事,產生爭議。
一審、二審及再審法院: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小劉遂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認為案涉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需支付小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共計2.6萬余元。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一審法院駁回其訴求。公司不服后上訴,二審法院再次駁回其訴求,維持一審判決。公司遂再次上訴,申請再審。
再審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法院認為,本案中,小劉通過微信發送財務信息的對象是A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總,而非A科技公司的其他人或者公司之外的人,且根據雙方出示的微信截圖等證據,可以看出小劉與王總之間經常通過微信平臺相互溝通工作并發送工作文件,王總亦從未提出過異議。A科技公司并無證據證明此前曾存在通過微信平臺交流工作發生了泄密的事實并就此與小劉進行過溝通、阻止,且A科技公司認為通過微信平臺發送財務信息存在泄密的可能,并無事實依據。A科技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小劉存在其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事實。
故原審法院認為A科技公司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屬于違法解除,并無不當,A科技公司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最終,法院駁回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雖然該案中員工的行為沒有被認定為泄密,但是,使用互聯網傳輸文件存在一定風險。這些容易泄密的行為,千萬避免。
1.緊急傳達致泄密
2016年10月,某市市委某部門為部署相關敏感工作,印發了涉密文件,并通知該市29個鄉鎮派人簽字領取文件。某鄉政府干部洪某到市委領取文件后,認為事件緊急,又正值深夜,于當晚將該件拍照發送到鄉政府微信群。群成員楊某看到后,立即轉發到其他微信群。之后,該件被數次轉發到多個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泄密。
2.匯報工作致泄密
2017年10月,某單位辦公室副主任肖某,為向在外檢查工作的分管領導匯報工作,找到保密員趙某查閱文件,擅自用手機對1份機密級文件部分內容進行拍照,并用微信點對點方式發送給在外檢查工作的領導。案件發生后,有關部門撤銷肖某辦公室副主任職務,并調離辦公室崗位;給予負責管理涉密文件的趙某行政警告處分;對負有領導責任或監管責任的李某、秦某和邵某進行誡勉談話,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3.誤點誤傳致泄密
2015年3月,某廣播電視臺所屬報社總編辦工作人員陳某在接到臺總編室的一份涉密文件后,為迅速將文件內容告知正在北京指揮“兩會”報道的報社副總編牛某,用手機將通知拍成圖片后準備通過微信發給牛某。陳某使用計算機登錄微信發送圖片,在操作時突然彈出一個微信群窗口,導致誤將圖片發到該微信群,并通過該群外泄。案件發生后,直接責任人員陳某受到辭退處理,報社總編辦主任張某受到停職檢查處理,總編室主任陳某受到停職反省處理,報社總編輯秦某受到通報批評、扣除績效處理。
@勞動者 關于在線辦公,這些請注意!
【保密提示】
使用社交軟件辦公導致泄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條第七款“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微信泄密行為是指什么行為?
《微信泄密行為處分建議標準(試行)》規定,微信泄密行為是指通過微信或者微信小程序傳輸、處理國家秘密的行為。
微信使用保密管理要求有哪些?
1.嚴禁使用手機拍攝或通過微信等渠道傳輸、處理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2.嚴禁通過微信群對涉密材料征求意見;
3.嚴禁利用微信群傳達部署涉密文件和涉密工作;
4.嚴禁利用圖文識別微信小程序轉換國家秘密及工作秘密;
5.嚴禁在微信群內談論、發布涉密敏感信息。
(全國總工會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