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務工人員吳先生咨詢稱其今年58周歲,于2012年5月入職某生產制造企業從事車間裝配工作,一干就是10多年。2023年8月,公司發布了一則公告,要求所有員工請假均需通過企業微信線上操作,如無請假流程而自行不來上班的,視為曠工處理。今年4月21日,吳先生因老父親生病住院急需請假去醫院照顧。因吳先生不會線上操作請假,而是打電話給車間主管請假。5天后,吳先生回到公司時,公司以吳先生連續曠工5個工作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宣布解除勞動合同。
吳先生問,因自己不會網上請假被單位開除,合法嗎?
針對吳先生咨詢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占。王律師指出,吳某因未能及時通過企業微信完成線上請假流程被用人單位開除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王律師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本案,吳某違規請假行為尚不足以達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程度,其未能通過企業微信及時完成請假審批流程不應導致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罰后果,用人單位據此解除與吳某的勞動合同顯失妥當,實質損害了吳某的合法權益,吳某可就此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及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