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以員工泄密為由,單方面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日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新疆某檢測公司因未提供證據證實員工賀某龍在工作期間發生泄密事項,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1.6萬元。
2021年10月30日,賀某龍入職新疆某檢測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書面《勞動合同》。屆滿后,雙方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期限至2023年10月30日。
2023年10月31日,新疆某檢測公司向賀某龍出具《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和《工資欠條》,賀某龍于同日簽名并離職。
2023年12月,賀某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其與新疆某檢測公司2021年10月30日至2023年10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支付欠付工資、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等。仲裁院裁決: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公司支付賀某龍拖欠勞動報酬20857元、支付經濟補償金1.6萬元。
2024年1月8日,新疆某檢測公司訴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芳草湖墾區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后,新疆某檢測公司以單方面不續簽為由,與賀某龍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于用人單位以維持或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情形,應向賀某龍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以賀某龍因泄密主動離職為由,訴請不予支付賀某龍經濟補償金1.6萬元,因其未提供證據證實該主張,不予支持。判決公司向賀某龍支付拖欠的工資薪酬20857元、經濟補償金1.6萬元,合計36857元。
新疆某檢測公司不服,向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2023年10月賀某龍在工作期間因發生泄密事項,提出離職申請。在泄密事項并未調查清楚,公司管理層愿意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賀某龍仍然執意離職,因此公司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審法院認為,新疆某檢測公司未提供證據證實2023年10月賀某龍在工作期間發生泄密事項,提出離職申請的證據,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