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務工人員穆女士咨詢稱,2018年4月,她入職某房地產公司,主要從事財務工作,月薪10000元,年薪12萬元。2023年4月,她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今年4月,公司書面通知她,因其財務工作存在疏漏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經公司管理層討論決定,于2024年5月解除與她的勞動合同,并做好工作交接。穆女士認為,自己工作并未出現重大疏漏亦未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穆女士問,在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公司違法辭退員工應支付多少賠償金?
針對穆女士咨詢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占。王律師指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法律適用上是一致的,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穆女士支付賠償金60000元。
王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八十七條之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本案,穆女士在公司工作3年,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10000元,公司應當按照6個月工資標準(即60000元)向穆女士支付賠償金。
王律師提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合同類型,但并不意味著勞動者具有絕對的就業保障。無固定期限合同同樣受制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合同解除原則與條件。即使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然可以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合同,同時,勞動者的權益也受到法律保護,包括但不限于獲得解除時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賠償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