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生育津貼時,了解到公司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無法申請生育津貼,職工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辦?近日,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2021年10月何某在鄭州某置業公司擔任售樓部置業顧問職務。2022年4月,何某申請生育津貼時,被告知因所在公司繳納了何某入職后至2022年2月的社會保險費,未繳納2022年3月至6月的社會保險費,無法申請生育津貼。何某多次向公司主張權利無果后,與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2023年12月,何某作為申請人向鄭州市中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未獲得支持。為此,何某訴至法院,要求公司補繳2022年3月至6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共計7400元,并支付因未繳納醫療保險損失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等共計2萬元。
鄭州某置業公司辯稱:該公司欠繳何某2022年3月至6月的社會保險費是事實,但公司現經濟困難,無能力補繳,且如果公司補繳了空缺的社會保險費,何某的生育津貼也不會到公司賬戶,故被告不認可何某的訴訟請求;何某曾于2022年6月以公司欠付勞動報酬為由申請勞動仲裁,后何某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并未就何某本案所訴的生育津貼一并提起勞動仲裁,現何某已經超過一年的勞動仲裁時效,故何某要求公司賠付生育津貼等費用20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不予支持。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本案中,何某訴請鄭州某置業公司為其補繳2022年3月至6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這屬于社會保險征繳部門的職責,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因此,對何某的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關于何某主張的未繳納生育保險待遇損失,因公司欠繳社會保險費造成何某無法享有生育保險待遇,按照法律規定及生育保險的支付標準,公司應賠付何某主張的188天的生育津貼、產前檢查費1200元、生育醫療費2000元(順產),故對何某要求公司賠付20000元生育保險待遇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公司鄭州某置業公司賠付何某何某生育保險待遇損失20000元。
法官提醒:現實中,有的用人單位未按時給職工繳納生育保險,導致職工生育后無法按規定享受相應生育保險待遇,按照相關規定即使用人單位補繳相應的生育保險,職工仍無法享受相應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職工相應損失。因此建議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有效發揮生育保險在保障勞動力再生產、保障女職工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