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經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后已于2024年7月1日施行。
新《公司法》中新增和修改了不少涉及職工權益保護、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法律條款,本次小員梳理了其中8條需要職工重點關注的條款,結合有關案例進行解讀,讓我們一起來學習吧!
1. 將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納入立法宗旨。新《公司法》開宗明義,在第一條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規定,同時通過與《勞動法》領域所規定的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三大重要措施相銜接,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始終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首位,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具體條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2. 新增公司應當考慮社會公共利益,承擔社會責任的規定。新《公司法》使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成為一項法定義務,進一步保護公司職工、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的權益,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具體條文:
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充分考慮公司職工、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社會公共利益,承擔社會責任。
3. 新增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規定。新《公司法》強化股東出資責任的同時也為職工等公司債權人提供了一種新的、更為直接和有效的救濟途徑,通過法律途徑更大限度保障公司債權人合法權益。
具體條文:
第五十四條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4. 新增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的禁止性行為。新《公司法》進一步規范董監高行為,增強法律對董監高的約束力,保護公司和股東利益,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具體條文:
第一百八十一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公司財產、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利用職權賄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5. 新《公司法》明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賠償責任、連帶責任,新增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促使董監高更好履行職責,進一步強化公司公司治理結構,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從而保護公司和股東以及職工、消費者等第三方利益。
具體條文:
第一百九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職期間為董事因執行公司職務承擔的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
公司為董事投保責任保險或者續保后,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會報告責任保險的投保金額、承保范圍及保險費率等內容。
案例:新《公司法》新增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規定,勞動者權益更有保障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因公司拖欠工資,小王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經仲裁委調解,小王與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公司應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小王拖欠的工資70000余元,仲裁委據此出具了調解書并已生效。后因公司未按期履行債務,小王以公司為被執行人向當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財產調查,未發現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書。而后,小王向當地法院提出申請,申請追加公司的股東小陳為被執行人,承擔公司對小王所負債務。小陳是公司持股比例60%的股東,認繳出資額為180萬人民幣,認繳出資日期為2052年3月15日。法院收到追加執行人申請后追加小陳為被執行人,并裁定小陳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向小王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后小陳不服,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主張自己在認繳出資年限未屆滿前仍享有期限利益,該公司不符合破產情形,不應直接適用加速到期規則,追加自己為共同被執行人。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根據《公司法》時間效力司法解釋,依法適用新修訂《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因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法定情形,法院判決認定股東小陳應適用加速到期規則履行提前繳納出資的債務,債權人小王則有權根據債權人代位權規則,向小陳主張在其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說法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該條文首次明確以立法的形式規定了非破產、解散情形下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在此之前,根據注冊資本認繳制度,股東在出資時基于與公司之間的出資合意,對其認繳出資額的期限利益受到法律保護。在股東已將出資期限明確登記在企業公開信息系統時,人民法院對公司及公司債權人主張出資期限加速到期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本案例節選自北京市西城區法院適用新《公司法》首例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案件
(來源:廣州工會客戶端 撰稿人:第四期廣州市工會法律服務律師團成員、廣東君信經綸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楊高峰 策劃:廣州市員村工人文化宮法律服務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