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魯女士咨詢稱,前不久,因工作上的分歧,她和領導吵了架,隨后單位便通知魯女士解除勞動合同。魯女士認為,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希望繼續在原單位上班。魯女士想知道: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可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嗎?
針對魯女士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四川精倫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志元。楊志元表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
楊志元律師指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是指企業破產或解散、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原工作崗位已經撤銷等。因此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除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楊志元律師表示,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包括“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因此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動合同的解除,特別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作出較為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除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均屬于違法解除。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還規定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綜上,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