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用人單位,尤其是快遞、外賣等新業態用工企業,都會為雇員購買“雇主責任險”。當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發生意外事故時,用人單位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這樣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用人單位的賠償壓力。近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一起雇主責任險理賠案件,依法判令保險公司向勞務派遣公司賠償50萬元。
新員工入職兩天猝死
公司申請雇主責任險賠償遭拒
2021年8月6日,小黃應聘到東莞一家勞務派遣公司從事裝車工作。當天,雙方簽訂《勞動協議》,協議期限為三個月。然而,2021年8月8日凌晨1點多,入職還不到兩天的小黃在工作期間突然倒地,最終因猝死離開人世。后經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務派遣公司向小黃家屬一次性賠償55萬元。
處理小黃賠償事宜后,勞務派遣公司工作人員開始著手申請保險理賠。2020年11月12日,公司曾花費138000元以記名投保的形式,在一家保險公司為300名雇員購買雇主責任險(A版),附加24小時意外保險(B款),保險期限為一年,每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0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5萬元。2021年8月8日,即小黃死亡當天早上,勞務派遣公司向保險公司遞交了員工名單批改手續。當月25日,勞務派遣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理賠申請,3個多月后,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不符合保險合同。勞務派遣公司一紙訴狀起訴保險公司,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支付死亡賠償金50萬,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
法院判定保險公司
賠償50萬元
2023年8月,案件在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小黃是不是案涉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成為爭議焦點。
按照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雇主責任險保單》的條款約定,投保人在每月的5日通過授權郵箱向保險人提供上月5日至當月4日的新入司人員清單,需列明入職的日期,申請變更或加保,新入職員工保險生效日以入職日期為準。
在被告保險公司看來,原告將小黃添加入保險名單的時間晚于其死亡時間,因此,此次事故并沒有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另外,保險合同屬于射幸合同,合同成立與生效都以射幸為前提,而原告申請批改保單時小黃已死亡,客觀上不能成為承保對象,原被告之間關于小黃的雇主責任險保險合同不成立。
原告勞務派遣公司的代理律師則認為,小黃在工作中死亡,屬于雙方簽訂的雇主責任險保單中A版條款保險責任的范圍。按照合同條款第15條特別約定,新入職員工的保單生效日以入職日期為準,第17條第二款規定,發生名單變動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在新增人員開始工作后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原告公司遞交批改員工變動的名單時間符合雙方的約定,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案件歷經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勞務派遣公司在保險條款約定期限內履行了報批手續,且沒有證據證明小黃的死亡與工作無關,因此,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勞務派遣公司在提交新增員工名單時,雖然小黃已經死亡,但依照約定因保險對新員工的生效時間均是從新員工入職當天開始,因此,保險仍對小黃生效。勞務派遣公司在增加員工名單時,沒有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實情有不妥,但保險公司作為保險合同的制定方,當出現不可預見的情形時,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不利后果。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雙方的保險合同成立,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向勞務派遣公司賠償5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