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由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文化廣電旅游局修訂的《廣州市國內旅游組團合同》和《廣州市出境旅游組團合同》(以下簡稱“新版合同”)在全市推廣使用。根據上述合同,旅行社不能強迫游客消費。
新版合同修訂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主要有兩方面的變化。一是明確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的權利義務;二是要求明確規定旅游費用、旅游行程安排、服務標準等關鍵信息,從而確保旅游者在簽訂合同時就能全面了解旅游產品的真實情況。
值得關注的是,針對旅游市場中存在的購物陷阱、強制消費等問題,合同特別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措施。具體包括: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不得擅自安排購物活動或強制消費項目;旅游者有權拒絕任何未經事先協商的額外消費要求。這些規定將為旅游者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有效防止旅游陷阱的發生。
此外,合同還明確了“轉團、延期出團須經旅游者同意”。如果未達到成團人數而無法出團的,新版合同提供了多種解決方案。比如: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可以選擇轉團、延期出團、改其他線路出團;合同雙方均可解除合同,并按照解除合同的時間不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一規定既保障了旅游者的知情權,也避免了因成團問題而引發的消費糾紛。
廣州市場監管部門提示,旅游者和旅行社在簽訂合同時要認真閱讀并理解合同條款,確保雙方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