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嶺幼師虐童事件昨日又有最新進展,早報記者昨日從溫嶺市宣傳部門獲悉,由于當地檢察機關對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批捕顏艷紅申請進行審查后認為,該案需要補充偵查。同時,因在提請批捕期間,嫌疑人親屬曾向相關部門提出了要求司法鑒定的請求,昨日,溫嶺市公安局依法向檢察機關撤回顏艷紅案,繼續偵查。
而本案另一名為顏艷紅拍攝“虐童照片”的幼教童某1日拘留期滿已被釋放。據警方介紹,雖然童某為顏艷紅拍攝了此張“虐童照片”,但在此期間,童某并沒有參與虐待孩子的行為,主觀并無惡意,所以警方在事件發生后,僅對童某作出了以尋釁滋事行政拘留7日的決定。
警方或再次提請批捕
10月25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顏艷紅被溫嶺市公安局立案并刑事拘留, 10月29日,溫嶺警方在偵查終結后依法向溫嶺檢察院遞交了提請批捕顏艷紅的申請。
根據規定,警方對被刑事拘留的人認為有逮捕必要的,最長應當在30日內向同級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并送交警方執行。
昨日,溫嶺市宣傳部門相關負責人對早報記者表示,該案已由警方補充偵查,顏艷紅仍在看守所中。
昨日,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麻策律師表示,雖然此次顏艷紅以“尋釁滋事罪”為由的批捕申請被警方撤回繼續偵查,但不排除警方以其他罪名立案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捕的可能性。
麻策表示,顏艷紅以極端的手法虐待、侮辱小朋友并通過互聯網途徑公開傳播,在一定程度上對小朋友造成了極大的人格精神傷害。對此,警方很可能以“侮辱罪”對顏立案。
“雖然‘侮辱罪’一般屬于‘自訴案件’,需要被害人自行向法院上訴后才會被處理,但法律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可以由警方立案。”麻策說。
麻策稱,尋釁滋事罪在刑法中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犯罪,根據浙江司法實踐,其主要表現為出于耍威風、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輕傷或三人以上輕微傷的,或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等致使他人無法正常生活、工作等行為。
“顏艷紅此次的批捕申請未被批準,不排除檢察機關在調查后認為顏艷紅在形式上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可能”。麻策表示。
浙江高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吳建勝律師曾對早報記者表示,我國沒有“虐待兒童罪”罪,且顏某的行為也無法構成“虐待罪”、“故意傷害罪”等的認定要素,雖然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立案,但最終很可能不被檢方批準逮捕。因為以“涉嫌尋釁滋事”立案雖然追究了當事人的刑責,但其罪名的認定卻是“勉強符合,較牽強”,容易造成侵權人受到的懲罰與其惡劣的侵權行為不成正比的情況。
律師擬申請保釋顏艷紅
昨日,山東翼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維玉律師在接受采訪時向早報記者確認,目前其本人已經接受顏艷紅父親的委托,為顏艷紅提供法律幫助,擔任顏艷紅的代理律師。
張維玉認為,雖然顏艷紅的行為肯定是錯誤并觸犯法律的,但僅以現有的證據對其認定為涉嫌尋釁滋事則極為不妥,沒有法律依據。
張維玉表示,目前,通過網絡的傳播,公眾輿論和公眾對顏艷紅案本身產生了很大的不利因素,甚至導致了一部分人對該案具體事實的誤解,“如有報道說,網絡上顏艷紅虐童照片有700多張,但是據我的得到的數據,在所謂的700多張照片中,有涉嫌虐待嫌疑的照片實際數額僅為20多張。這完全與事實相違背”。“對于顏艷紅案,我們還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以訛傳訛。”張維玉說。
張維玉表示,下一步,他將從山東再次趕往溫嶺,了解該案的相關進展,如有可能,他將會依照法律為顏艷紅申請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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