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一年前,我丈夫所在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通過傳單和員工口頭宣傳等方式,以20‰的月利率,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吸收資金。且明確規定如果員工吸收到資金,可以按月給予2‰的“手續費”。
此后,公司從49人處獲取980余萬元資金。其中,我丈夫從6人處吸收了80余萬元。近日,公司由于未經批準吸收公眾存款,被追究刑事責任,我丈夫也受到牽連。可我丈夫只是一名普通員工,而且是按公司的要求行事,怎么也會構成犯罪呢?
讀者:宋翠萍
宋翠萍讀者:
的確,你丈夫同樣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方面,公司的行為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本案中,公司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通過傳單和員工口頭宣傳等,以18‰的月利率作為回報,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吸收款項,明顯符合上述犯罪構成。
上述司法解釋第三條還規定,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本案中,公司吸收的金額達到980余萬元,必須受到刑事追究。
另一方面,你丈夫同樣要受到刑事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你丈夫從6人處集得80余萬元,屬于人數最多、數額巨大,盡管他是按公司要求執行,且只是為了賺取2‰的“手續費”,也應受到法律追究。
顏東岳 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