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為腰椎病疼痛難忍,無法從事搬運工作,但又害怕請病假后丟工作。日前,憂慮的溫先生打來求助電話,想知道如果自己病假,企業可不可以解雇他?
據溫先生反映,他是外來務工人員,到上海也已經有十多年了,一直從事搬運裝卸工作。初到上海,他四處打臨工,直到七八年前,他才在一家公司找了份搬運的活兒,之后便一直在這家公司的倉庫工作。年輕時,他偶爾碰傷、扭傷恢復得很快,也就不太在意。可是前不久,他突然腰部疼痛不已,到醫院一查,醫生說是腰椎間盤突出,需要休養2、3個月。醫生給他開了病假,并告知了許多注意事項。拿著病假單的他卻犯了愁,雖然自己的勞動合同還有半年到期,可是自己這病假不是一兩天,公司會不會不要他了?他曾聽說公司辭退過一名長病假的同事。而且他現在病著,出去找新工作也不太可能,如果公司不要他了,他該怎么辦?他只得硬撐著去上班,可這活肯定干不了,能否讓公司安排個稍輕松點的活兒呢?因為不懂勞動法律法規,他也不知道自己該如何和公司交涉,只得四處咨詢,希望能得到指點。
上海紅三權律師事務所羅強主任表示,溫先生不必擔憂,好好休養身體為重。他介紹說,首先,職工患病可以享受醫療期。根據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給予醫療期。其次,醫療期應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設置。根據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當然,如果下列情形中關于醫療期的約定長于上述規定的,從其約定:集體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勞動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對醫療期有特別規定的。最后,在職工病假期間,單位應按照規定發放病假待遇。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羅主任特別提醒病假職工要注意一點:如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