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張女士是一名從事保潔工作的小時工,長期為我們公司服務,工作時間是每周一至周五,每天4小時,工資是按時間算的,半個月結一次。
最近,張女士突然向公司提出要簽書面勞動合同。她還說,如果公司不同意簽,就應當向她支付兩倍工資。
請問,請小時工是否也要簽書面勞動合同?
讀者:張暋
張暋讀者:
通常所說的小時工,實際上屬于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合同法》第68條至第71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張女士的工作屬于上述規定中的以小時計酬為主的“非全日制用工”,所以,公司與她之間訂個口頭協議就行了,不簽書面勞動合同并不違法。由于聘請小時工不是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82條有關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