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10月8日《齊魯晚報》報道,近日,浙江義烏一位姑娘發帖吐槽了自己的假期經歷:“放假玩得好好的,分管領導突然找我,說‘十一’假期選兩天值班,非常突然,好像是說有個人臨時有事,要頂上。可我已經有行程安排了,我說我不在家,出去玩了,領導竟然說公司大于個人,把行程取消!我火氣一下就上來了,直接開懟,說不干了……感覺這是我最近最硬氣的一次了。”此事引發輿論關注。
有人說這位姑娘“莽撞沖動”,有人調侃她沒有“房貸車貸”等經濟壓力才可以“一怒辭職”,但大多數網友對其報以支持態度。
“十一”期間,很多人想利用難得的假期出游,而眾多企業通過值班制度來維持運營,也都安排了一些領導帶班,以應對突發狀況。當值班人員出現特殊情況,要么領導自己頂上,要么詢問其他員工的情況,征求其意見安排其上班。強行要求在外地的員工取消行程來加班,說明該公司領導缺乏清晰的解決問題的思路以及對員工的尊重。
退一步講,如果確實事關重大,非要某一名員工回來加班,那么不妨對其曉以利害,并且可以詢問其行程安排,看是否能夠給予相應的補償,比如付更多加班費、報銷旅游費用等。這么做,一來可以明確其是否確實“人在旅途”,回歸不便,代價不菲;二來可以用溫情打消其疑慮,促使其更心甘情愿地回公司“補缺”。不管怎樣,都不該用“公司大于個人”的大帽子恫嚇年輕人。
實際上,“公司大于個人”已成某些企業高壓管理的思維定式,當下的勞動關系中,資方往往憑借優勢地位,對員工頤指氣使,侵犯其權益。從讓員工爬行大喊加油到“不評老總微博便罰款”,類似的領導高高在上、說一不二、漠視員工合法權利的行為并不鮮見。
根據我國勞動法和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并且,用人單位如果以員工拒絕加班為由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有權主張用人單位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就這一點而言,“一怒辭職”雖然解氣,卻因自動辭職而喪失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機會。
此番事件看起來是小事、個案,但在依法治國、人們權利意識覺醒的背景下,企業與員工都應有所反思。現代企業管理要以人為本,規范管理,而不能依仗權勢、肆無忌憚。若隨心所欲,管理粗暴,缺失了尊重勞動者、崇尚平等的企業文化,那么也便缺失了企業做大做強的基礎,很可能遭到新時代員工的正面“硬剛”。而員工也要提高法律水平及維權意識,采取更有力有節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勞動監管部門更要為勞動者撐腰,以此倒逼企業不斷提高管理水平,重視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營造和諧的企業氛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