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浙江湖州出臺的《關于建立“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的實施意見》,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律師蘇文蔚對《工人日報》記者表示,此舉有利于規制權利濫用的行為,平等保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在當前疫情環境下,對于推動企業復工復產、穩定就業有著非常積極的意義。可以說,這是在“職場碰瓷”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起一道防火墻,將不誠信的“勞動者”排除在勞動關系之外,但在實踐中,也要審慎把握,避免對勞動者正當維權產生消極抑制作用。
蘇文蔚分析指出,“職場碰瓷”的發生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法律層面的因素。《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需承擔未簽合同二倍工資等,讓一些人看到了利益空間。而勞動仲裁取消收費,即便是提起訴訟也只需要5元或10元訴訟費,使得“職場碰瓷”者碰瓷的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二是企業僥幸心理為“職場碰瓷”提供了空間。雖然《勞動合同法》實施已經10多年了,很多企業仍存在僥幸心理,用工不規范,成為“職場碰瓷”者尋找的目標。
三是行政執法和仲裁司法中,為了定紛止爭,傾斜保護沒有把握好尺度,進一步誘發了模仿和重復。
“盡管治理‘職場碰瓷’的出發點是好的,但也要防止對勞動者正當維權產生消極抑制作用。由于名錄條件設計的時間跨度最長達三年,勞動者出于對可能上名錄的擔憂,當勞動權益真的被侵害時,也不敢投訴舉報、申請仲裁。”蘇文蔚說。
在蘇文蔚看來,在治理“職場碰瓷”的同時,也要暢通渠道解決勞動者的正當維權訴求,同時加大對企業合規建設的要求,讓企業嚴格遵守勞動用工法律法規,堵住管理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