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圍繞就業協議產生的糾紛日益增多,本文就圍繞《上海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以下簡稱“上海市就業協議”)中的格式文本進行風險解讀,保護畢業生合法權益。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明顯不同
“上海市就業協議”第一條開宗明義地闡明了就業協議的性質,就業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系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就確立就業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有著顯著區別,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而就業協議的主體除了用人單位、應屆畢業生之外,還有學校作為具有行政色彩的主體參與其中,故又被稱為“三方協議”。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用人單位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就業條件。作為未具備畢業條件的“準畢業生”,其仍然受學校管理,顯然不符合勞動關系的主體要求,故就業協議書并非勞動合同而是民事協議。
簽訂就業協議應仔細核對單位信息
“上海市就業協議”第二條(勞動或聘用合同有關條款的約定)中允許用人單位與畢業生就日后擬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進行初步約定,包括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工作條件、勞動保護、保險福利、薪資待遇等內容。上述內容雙方在勞動合同中亦會具體進行約定,因此不再贅述,這里要提醒的是簽訂就業協議的主體適格問題。
為了吸引更多優秀畢業生報名競職,有的用人單位會在招聘信息中夸大自身資質或用關聯公司名義發布招聘信息,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前應當仔細核對用人單位信息。特別是部分畢業生因辦理落戶對用人單位資質有特殊要求的,在簽訂就業協議前就應當查詢該公司是否符合落戶資質、是否存在上年度落戶人員全部離職而導致被取消落戶資質等情況。
近年來,因落戶產生的糾紛不斷增多,不少用人單位承諾擁有落戶資質,但畢業生入職后卻發現該公司不符合落戶條件,雖然上海地區已經有支持賠償畢業生損失的司法判例,但畢業生因此喪失的應屆畢業生落戶機會卻仍然難以挽回。
就業協議解除需承擔違約責任
“上海市就業協議”第三條通過列舉的方法對用人單位與畢業生合法解除協議的情形進行了約定,并附有兜底條款。不少畢業生求職的同時也參加了公務員考試,后因考上公務員想解除就業協議,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因“上海市就業協議”第三條并未對畢業生考上公務員進行免責約定,兜底條款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也未涵括“考上公務員”,所以畢業生以此為由解除就業協議仍然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建議有考公務員情形的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前,與用人單位另行達成協議(如:通過“上海市就業協議”第五條的補充條款),約定考上公務員后無法履行本協議的處理辦法。
違約金額建議不高于畢業生月收入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僅可在服務期合同與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違約金,勞動合同中其他情形約定的違約金無效。不少畢業生以此為由,認為就業協議中的違約金條款無效。
就業協議并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其應當受民事法律法規約束,因此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上海市就業協議第四條也提供了違約條款,用人單位與畢業生可以約定違約金數額,同時建議金額不高于協議第二款約定的畢業生月收入數。實踐中,對于違約金約定過高的,審判機構會根據公平原則,考慮違約金與損失相當的原則,對應付違約金進行相應調整。
就業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上海市就業協議”中僅要求填寫甲方(用人單位)、乙方(畢業生)信息,并注明:甲乙雙方通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達成如下協議。而學校一般不參與前述雙方協議內容的制定和商議,僅作為鑒證方在協議書上蓋“鑒證章”,并按照協議書約定內容為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提供相關就業服務。就業協議作為民事法律調整對象,遵循相對性原則,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并簽字蓋章,即對雙方生效。
“上海市就業協議”第六條也有同樣表述: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因此,盡管就業協議未經學校簽證,但仍對協議雙方產生約束力,違反協議約定依然要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訂立即就業協議終止
“上海市就業協議”第七條:乙方到甲方報道后,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協議約定條款,及時(最長不超過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并辦理有關錄用手續。勞動合同(聘用合同)訂立后,本協議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由于應屆畢業生仍處于在校狀態,其相應的學歷、學位和專業資質尚未取得,待學校頒授學位證書認可后,才能以合格畢業生的身份建立勞動關系。因此,畢業生取得相應學歷學位證書后,就應當要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的生效當然取代就業協議,重塑雙方權利義務。用人單位逾期未簽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就業協議糾紛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
就業協議不同于勞動合同,因此畢業生不享有勞動法中的特殊保護,所以因就業協議產生的糾紛(如違約、人身損害)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用人單位與畢業生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在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前,畢業生可嘗試與單位協商解決,同時請求學校介入,形成相對有利的處理方案,更好地保護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