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體現社會公平、公正,理所當然應該保護弱者;政府執政為民,理所當然應該依法懲處侵害職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廣大勞動者和公眾輿論都希望,通過完善相關法律規定,通過政府執法部門的積極作為,營造更加嚴格的法制環境與和諧的社會氛圍,使節日加班薪酬以及更多的有關勞動者權益的話題不再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
十一長假結束,休息了8天的人們意猶未盡地重返工作崗位,而那些節日里加班工作,不曾休息的勞動者,疲憊之余恐怕還要為追討加班薪酬勞神費力。
勞動應該付酬,額外勞動應該額外付酬,天經地義。特別是節日加班,勞動者不僅放棄了法定的休息權利,而且割舍了與家人團聚的親情,更應該給予豐厚的補償。因此,法律規定了三倍的薪酬標準并且不得以補休抵償,以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然而,現實中這種法定權益卻往往落空,每逢節日都會成為公眾話題,一談再談卻成效不彰,這是為什么?
輿論抨擊過企業主利用勞動者迫于就業競爭壓力,為“保飯碗”而“舍權益”的心理,明知節日加班有法定的付酬標準,也千方百計拒付或少付;輿論分析過勞動者對自身權益和法律規定缺乏了解,一再宣傳相關常識,并屢屢揭露企業主變相打折扣、降低標準或以其它形式替代節日加班薪酬等“隱性”侵權手法,提請勞動者注意;輿論還特別關注過處于弱勢地位,因此成為節日加班不能獲取應得報酬的最大受害群體的農民工,引導他們依法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些無疑都是必要的,但成效并不明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輿論呼吁維護勞動者權益,畢竟只是道義上的聲援,解決問題的關鍵還在于嚴格依法辦事。
逐利是企業經營者的本能。不僅私營和外資企業有克扣節日加班費問題,就是某些國有企業也存在能否認真落實勞動法規、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問題。因此,在支付節日加班費問題上,僅僅寄希望于經營管理者的“自覺”是不夠的。
勞動者維權意識和能力的提高需要一個過程,而我們不能因為這個過程的尚未完成而讓勞動者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況且,在勞資博弈中,勞方總是弱于資方的,在勞動力市場波動的條件下尤其如此。可見,在節日加班費問題上,苛求勞動者起而抗爭追討權益也是勉為其難的。
真正有權力也有能力解決這個問題的是政府執法機構。政府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對企業違法行為最有震懾力,運用行政、法律等多種手段解決節日加班薪酬問題,有投訴就處理,發現問題就糾正,其結果肯定遠比啟發管理者覺悟、促使勞動者行動要迅速得多,也有效得多。
提出這樣的問題,是基于如下現實:某些企業無視相關法律規定,違法行為卻沒有受到約束和制裁;部分勞動者不敢或不知維權,公眾對這類問題也缺乏足夠的關注;政府執法部門又往往“民不舉官不究”,等等。這些現象表明,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還不夠完善,至少在執行中缺乏足夠的剛性,讓違法者有機可乘,讓依法者心有忌憚,讓執法者有所懈怠。當然,不作為也是不容忽視的重要因素。
法律體現社會公平、公正,理所當然應該保護弱者;政府執政為民,理所當然應該依法懲處侵害職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廣大勞動者和公眾輿論都希望,通過完善相關法律規定,通過政府執法部門的積極作為,營造更加嚴格的法制環境與和諧的社會氛圍,使節日加班薪酬以及更多的有關勞動者權益的話題不再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