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多年,竟得知被裁減,職工認為公司的做法實在不地道。日前,不滿的錢先生特地向本報反映,希望為他評評理。
據錢先生反映,多年前他進入公司工作,勞動合同每次都是公司人事讓什么時候簽就什么時候簽,簽完后合同書他就隨手一放。就這樣,他在公司干了6年多。誰料幾天前人事約談他,告知公司效益不佳,要裁員。稱他的勞動合同到12月31日到期,所以干到月底他就不用來了。自己在公司干了這么久,怎么說裁就裁,這樣做豈不是太不負責了?
上海陽光卓眾律師事務所尹維耀律師表示,可能人事表述不當,造成錢先生誤解,其實公司并非裁員,而是終止合同。這兩者是有區別的。根據規定,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而法律對裁員是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根據錢先生反映的情況,他屬于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只不過提前告訴他,同時由于效益不好,后續公司可能裁減人員。如果公司到期終止他的合同,應該是合法的。
另外,尹律師還表示,錢先生應該關注一下經濟補償的問題。因為公司提出不續簽,根據規定應給予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這里的工資收入是指,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