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為了不上班又能拿到工資、享受相關待遇,我公司員工李某在無法從正規渠道獲取醫院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的情況下,通過從非法渠道以購買的方式取得上述證明。公司不明真相,相繼有5次批準了他的休假申請。經核算,他用騙取假期的方法累計騙領病假工資4萬余元,加上公司為他繳納的社保費、公積金等1萬余元,共計金額近6萬元。
請問: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饒麗麗讀者:
李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當受到刑事制裁。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李某的行為已具備該罪的構成要件:
一方面,李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財物的目的。
李某之所以購買、使用醫院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病休建議等,目的是為了不上班,卻又能從公司拿到工資、享受相關待遇,由于這種侵犯公司財產的手段和方式,既沒有合同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因而屬于違法。
另一方面,李某已經實施詐騙行為。
詐騙罪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實質,是指行為人所采取的手段能夠讓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使被害人因此而交付財物。本案中,李某故意隱瞞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病休建議等源自從非法渠道購買的真相,制造自己確已患病且必須休息治療的假象,使公司基于錯誤認識,認可李某的謊言,并基于相關規定向李某支付工資,繳納社保費、公積金等。相反,如果李某如實相告,公司斷然不會這樣做。
再一方面,李某必須受到刑事追究。
詐騙罪是一種數額型犯罪,即只要詐騙的財物在“數額較大”以上就必須受到制裁。就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正因為李某的涉案金額近6萬元,屬“數額巨大”,所以,李某難逃罪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