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張某曾受雇為田某工作,但田某沒有按時支付其勞務費。張某多次催討無果,遂將田某本人的照片配以侮辱性文字,通過某短視頻平臺以及微信群散播,造成了田某本人名譽受損的事實。田某與張某協商賠償事宜無果,提起訴訟,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事實符合《民法典》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張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解答】
本案是一起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典型案例。網絡非法外之地,不管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傳統媒體,還是自媒體傳播信息,都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侵犯他人包括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在內的合法權益。今年生效的《民法典》,對公民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有著嚴格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钡谝磺Я闳臈l:“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钡谝磺б话侔耸龡l:“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由此可見,《民法典》對公民個人名譽、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保護以及對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均作出了明確、詳細規定。結合本案,短視頻系自媒體,面對不特定的社會大眾,同時帶有關聯微信朋友圈功能。張某將田某的照片配以侮辱性文字,在短視頻平臺及微信群中散播,具有明顯的針對性和侮辱性,降低了田某的社會評價,損害了田某的名譽,造成了田某的精神損害,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應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