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在四川某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工作的蔡先生向本報打電話咨詢,稱其在2021年3月曠工1天,公司在向他發當月工資時,卻扣發了3天的工資。蔡先生想知道:公司這樣做是否合法?有關扣發員工工資有哪些規定?
針對蔡先生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四川省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四川允知律師事務所鄧文博律師。鄧律師認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了員工在參加社會活動和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視為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正常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杜毠趧颖Wo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也規定了員工的產檢、計劃生育獎勵假期間按提供正常勞動享受工資。由此可見,員工享受工資的條件是提供正常勞動。而員工曠工,不屬于上述特殊情形,也沒有正常提供勞動,所以在員工曠工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員工支付工資。
同時,鄧律師表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卑凑者@個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權利制定規章制度規定對員工的工資進行扣罰!坝纱丝梢,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員工曠工1天扣3天工資存在違反上述規定之處,屬于無效的規定。但用人單位扣除員工曠工當天的工資符合法律規定。”鄧律師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