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陳師傅駕駛貨車行進在一山區爬坡路段時,發現前路中央倒地放著一輛小型電動轎車。他雖感覺有些異常,但又不得不繼續前行。當他即將繞過電動轎車時,樹叢中突然竄出唐某等4人攔住去路,聲稱陳師傅撞了他們的電動車并導致一人受傷。同時,他們要挾陳師傅拿出2萬元錢“私了”。
陳師傅以對方“碰瓷”為由拒絕賠償便遭到毆打。無奈,他只得交付錢款。之后,唐某等4人因構成搶劫罪,分別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
說法
針對此類“碰瓷”現象,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并進一步明確了“碰瓷”的定義和案件的定性與處罰,統一了司法標準和裁判尺度,理順了案件辦理流程。
首先,明確何為“碰瓷”。指導意見指出,所謂“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制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其慣用手法是:通過“設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對其人身、財產造成損害;通過自傷、造成同伙受傷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損傷,誣告系被害人所致;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或者酒后駕駛、無證駕駛、機動車手續不全等違法違規行為害怕被查處的心理來實施;在“碰瓷”行為被識破后直接對被害人實施搶劫、搶奪、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
其次,快訴快判“碰瓷”犯罪分子。以往對于一般的“碰瓷”行為,往往視為民事糾紛,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處理。即便被“碰瓷”的一方報警求助,由于缺乏相關證據,到場人員也主要以調解糾紛為主。在理順這類案件辦理流程方面,指導意見要求公檢法機關加強協作配合,共同解決案件定性、管轄、證據標準等問題,確保案件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依法嚴懲違法犯罪分子。
第三,“碰瓷”可能涉及的罪名。指導意見通過詳細列舉“碰瓷”犯罪的主要手段方法、造成的不同后果,明確了“碰瓷”可能觸犯詐騙、保險詐騙、虛假訴訟、敲詐勒索、搶劫、盜竊、搶奪、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既規定了通過“碰瓷”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等常見犯罪行為的定性處理,又明確了實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為的定性處理,包括在實施“碰瓷”行為時,實施的搶劫、搶奪、盜竊、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為的定性處罰。
指導意見還對“碰瓷”行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明確了法律定性。如實施“碰瓷”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傷亡的,應分別視情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在強調嚴懲“碰瓷”行為的同時,指導意見還要求根據不同“碰瓷”行為的特點,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行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體現區別對待,落實寬嚴相濟。對于“碰瓷”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特別是屢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作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理。此外,要注意區分“碰瓷”犯罪與普通民事糾紛、行政違法案件的界限,準確適用法律,嚴格公正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