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代社會分工的發展和專業化程度的提升,整個社會對從業人員職業觀念、職業態度、職業技能、職業紀律和職業作風的要求越來越高。相應地,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也越來越受到重視。以下3個案例中的當事人,因忽視這些基本的道德準則,有意或無意間觸碰到法律法規等規范設置的職業紀律警戒線,最終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且不能享受離職經濟補償等待遇。
【案例1】
虛假報銷違背誠信,被辭之后沒有補償
2013年11月17日,張春玫入職一家藥業有限公司從事銷售部業務員工作。該公司經民主程序制訂的《員工手冊》規定:員工如有下列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5)有違誠實信用、違反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提交不實的報銷文件,虛報冒領,以及其他違反員工行為準則情節嚴重的,給公司造成損失滿5000元及以上的。
2020年12月,張春玫向公司提交報銷申請文件,以其于2020年12月16日在外地某醫院舉辦有關公司產品的學術會為由,申請報銷餐費等5460元。
公司進行會計檢查時發現,張春玫提交的會議照片、會議視頻、餐費單等反映的會議地點、參會人員和用餐時間與其申請內容不符,遂認定其申請報銷內容未真實發生,未予報銷。
張春玫辯稱,該報銷申請文件所涉費用是其上級主管王某某答應給予客戶的贊助費,但公司仍然依據《員工手冊》相關規定,以違紀為由對張春玫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
為此,張春玫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但未能得到仲裁支持。
【評析】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法定民主程序通過的紀律制度,對員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案中,無論案涉事實是否如張春玫所述,是其應上級主管王某某的要求而為之,還是相關費用因其他會議確實已經發生,都不能否定其向公司作虛假陳述和違背誠信的事實。因此,公司根據《員工手冊》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在此情況下,張春玫通過仲裁主張的權益當然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2】
低俗內容流入平臺,失職員工應受處分
齊永利系公司網絡平臺短視頻內容運營負責人。入職時,公司與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乙方(齊永利)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自覺維護甲方(公司)的聲譽和利益”;“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不向乙方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020年3月29日,齊永利通過公司網絡平臺上傳一些短視頻。其中,有一些視頻夾雜著“你他媽的有病加變態”“沒有暴力解決不了的問題”等低俗、不健康內容。
據此,公司以違反合同約定及規章制度為由,對齊永利作出辭退處理。齊永利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000元,未獲得仲裁機構支持。
【評析】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公司運營的網絡平臺系面向不特定公眾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其刊載的內容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公共利益,其應依法維護網絡空間的公序良俗。
齊永利作為該平臺短視頻內容運營負責人,在法律上對平臺所發布內容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在工作中亦應以嚴格的標準審核所發布的內容,進而維護社會公德、凈化網絡環境。然而,其因把關不嚴導致低俗、不健康的內容上傳至公共網絡平臺,該行為明顯違反相關法律制度及有關部門對網絡平臺內容的監管要求,且構成嚴重違紀,公司據此解除其勞動合同于法有據。
在被解除勞動關系后,齊永利錯誤地認為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其訴求當然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3】
違規收受好處費,單位未受損亦可解聘
李倍佳是一家集團公司采購部職員。2019年5月至8月間,她利用職務之便先后4次收受供應商微信紅包合計2200元。被公司發現后,她如實交待了自己收受紅包行為,并將這些“好處費”用于公司的支出。
盡管如此,公司仍向李倍佳發出勸退通知。因其不同意離職,公司又向其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通知書。
李倍佳認為,其收取“好處費”雖有不當,但并未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只有員工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行為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而其行為并未達到這樣的程度,公司不應當解除其勞動關系。
李倍佳不服公司決定,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請求公司予以賠償,但其請求未能得到支持。
【評析】
李倍佳通過微信收受公司客戶“好處費”,不僅與職業道德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更是典型的涉及商業受賄違法犯罪行為,是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所明令禁止的行為。即便其向公司如實交待了其違法行為,但不能因此改變其商業受賄行為的性質。
事后,李倍佳將受賄所得用于公司開支?墒牵撔袨椴⒉荒芊裾J其受賄事實。其受賄后的表現,僅能作為減輕處罰的一個可以考慮的情節。由此來看,李倍佳的違法行為無論是否損害公司利益,公司均有權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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