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應聘到一家公司擔任財務經理職務,其與公司約定了工作內容和勞動報酬。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陳某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別在合同上簽了字,但未在合同上加蓋公司的公章。事后,陳某質疑:未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
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協商一致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文本的具體內容進行磋商,最終達成一致的活動過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表明了雙方的合意成立,勞動合同開始生效。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有權代表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人是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
《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在下列三種情形下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無效。(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因此,未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勞動合同應當分情況而言,對于用人單位未在勞動合同上加蓋公章,但是有其法定代表人或用人單位授權的人簽字的勞動合同,盡管勞動合同在簽訂時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只要該合同內容是合法的,不存在《勞動法》等法律規定的應當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就應當認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具備法律效力,應當認定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