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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連日來走訪調查發現,一些高空作業的“蜘蛛人”不和用人企業簽訂合同,而是加入同鄉組建的“蜘蛛人”團隊“游擊作戰”,工資日結,沒有購買保險。業內人士表示,不鼓勵工人為了眼前利益而不考慮風險成本。要提高整個行業的安全意識,逐漸形成良好、健康的行業環境,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近期,高空作業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引發公眾對“蜘蛛人”安全保障問題的熱議!豆と巳請蟆酚浾哌B日來走訪調查發現,一些“蜘蛛人”選擇以日結工的方式“游擊作戰”,沒有簽合同,也無社保,其各項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日結工“游擊作戰”
7月7日13時,北京最高氣溫達35攝氏度。記者跟隨從事外墻清洗、防水等高空作業的韓波(化名),通過居民樓頂樓的天井沿著梯子爬到屋頂。安全繩、安全帶、座板裝置、八字環下降器、防水材料吊桶……準備好工具后,韓波把安全繩的掛點綁在通氣孔上,緩緩將自己從5層高的樓頂下降到4層。他整個身子懸在窗外,坐在座板上,腳踩雨棚,彎下腰用刷子蘸好防水涂料,再直起身涂抹墻體。
2009年出臺的《座板式單人吊具懸吊作業安全技術規范》(GB23525)規定,嚴禁利用屋面磚混砌筑結構、煙囪、通氣孔等結構作為掛點裝置,作業時應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懸吊區域下方應設警戒區,并有專人監控,且不得有人、車輛和堆積物。
韓波向記者解釋,諸如外墻清洗、裝飾等高樓層、面積大的“大活”就需要樓頂和樓底都有“看繩”的人,有時還配對講機,而像這種居民樓的“小活” 基本由一個人完成。
“我們屬于日結工,大工干一天600元,小工一天200元~300元。用的人工少,老板才賺得多!表n波說。
韓波口中的“老板”其實是他的同鄉,也曾是同一家保潔公司的同事。由于感覺在保潔公司單量少、收入不高,3年前,韓波跟著同鄉組建的“蜘蛛人”團隊出來單干,沒有簽過合同,也沒有社保等保障。
在一個“高空亮化蜘蛛人”微信群里,記者發現,不少從業者和韓波一樣,為了追求更高收入以及減少成本,或是組成十幾人的團隊,或是單獨作戰,在聊天群、短視頻平臺找活、接活。
“工人自己對自己負責”
高溫天氣下,經過一個多小時的戶外防水作業,韓波的汗珠止不住地往下滴。為避免脫水,他一口氣喝完一瓶500毫升的礦泉水。韓波說,自己從未收到過防暑降溫用品,也不知道高溫津貼和高空作業津貼等津貼,“除了一天600元的工資,午飯錢可以報銷,別的都沒人管”。
一些“游擊作戰”的“蜘蛛人”表示:“安全繩、安全帶這類安全防護用品都是自己購買的,勞保用品店就能買到。”記者搜索發現,這些安全防護裝備在電商平臺也很容易買到。一名商家表示:“如果有要求可以出具檢測報告,沒有特別提出一般不會隨貨送出。”有消費者在商品評價里表示:“看著挺結實,自己也不是很懂,干活老板讓買,就買了。”也有消費者表示“做工一般,安全帶的扣子做錯地方”。
中建不二幕墻裝飾有限公司安全監督部經理李星龍表示,不少高空墜落事故中,作業人員都存在僥幸心理,其中不規范使用安全繩、安全帶等不安全行為占多數!拔覀兌际枪窘y一采購安全防護設備,不僅認準正規廠家,還從質量上嚴格把關!崩钚驱堈f,“購買來的安全防護設備還需進行檢測、驗收,否則會存在安全隱患!
此外,記者發現,一些同鄉組建的“蜘蛛人”團隊存在施工資質不合規、辦假證的情況。一個“蜘蛛人”團隊的“老板”告訴《工人日報》記者,有人可以代辦資質證書及施工許可。他說:“只要花錢就能辦,我可以找人幫你代辦,或者你想接活的話,也可以借用我的資質給甲方看!
中國職業安全健康協會高空服務業分會副會長劉宇表示,高空作業行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資質證書普遍由行業協會頒發,確實存在一些“假協會”為了利益給錢就發證的情況。
“一些工人選擇‘游擊作戰’,這種情況下管理會混亂。現在不少‘老板’沒有固定的隊伍,都招日結工,完全是工人自己對自己負責!眲⒂钫f。
“老板”一跑,難以維權
“游擊作戰”掙得相對多,但也帶來高風險。從業7年的韓波曾經歷過不少驚心動魄的時刻。有一次,他的工友因垂懸下來的安全繩被經過的卡車帶跑,墜落身亡。當時工友所在的公司以“只簽了勞務合同,是給雇主干活時出的事,與公司無關”為由,拒不負責。
每當回想起這次事件,韓波都暗自擔心:沒有保障的日結工“游擊作戰”出了事咋辦?
一名從事多家保險公司代理的經紀人告訴《工人日報》記者,高空作業保險屬于五類職業意外險,不少保險公司都要求企業以團隊方式購買,并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個人不能購買此類保險。像韓波這樣通過同鄉團隊“游擊作戰”,自然沒有這類保險的保障。
一旦發生事故,誰該負責?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的一則判決書顯示,康某受余某雇傭在加油站安裝廣告牌,從高處墜下,嚴重受傷。法院判定,康某無施工資質,且在進行高空作業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余某雇傭時未審查其資質,未提供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加油站未審查余某相關資質,三方都需承擔相應責任。
北京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佳表示,如何擔責主要依據高空作業者從事高空作業基于何種法律關系來判斷。如為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僅在法定情形下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如為勞務關系,在確定提供勞務一方自負責任時,應綜合考慮具體作業高度、是否長期從事高空作業等因素;為承攬關系時,要考慮定作人是否存在選任過錯(如作業人無高空作業資質)或指示過錯(如指示作業人在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的情況下擦拭外墻玻璃)。
宋佳還指出,應將高空作業納入國家級管理系統,由專門的政府部門進行監管,提高高空作業行業門檻。
“‘游擊隊員’一旦出了安全事故,‘老板’一跑,難以維權。”劉宇說,“因此,不鼓勵工人為了眼前利益而不考慮風險成本。同時,要對沒有資質的企業進行重點打擊。提高整個行業的安全意識,逐漸形成良好、健康的行業環境,這需要一個過程,更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