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電子配件公司實施非常嚴格的崗位考勤制度。去年7月,檢驗員劉先生被查出患有肝炎,醫生建議其休息一個月,并開具了相關證明。劉先生向公司辦理了請假手續。但劉先生病愈回公司上班后,發現自己被扣發了一個月工資,公司財會部解釋稱,公司為不耽誤生產,另行找人頂替其崗位。根據企業規定,他的工資被用作了“替班費”。劉先生問,企業這樣做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說法
公司的做法肯定是錯誤的。休病假是員工的法定權利。相關法律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顯然,勞動者即使不是因為工傷,也至少享有3個月的醫療期病假。劉先生患病有醫院證明,期限僅一個月,公司卻以找人頂替為由,將其的工資作為“替班費”,其實質是拒付工資。
那么,勞動者因病無法上班,在工資方面可以享受什么待遇呢?對此,也有相關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以上說法為作者個人觀點,非司法結論,僅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