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并未授權工傷職工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工傷職工不可以在勞動爭議仲裁和隨后的訴訟中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不過,其他法律卻賦予職工此項權利。職工應當善于使用法律武器,爭取自己的正當權利。
案件事實:工傷職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職工馬葉根1996年7月入職蘇州的和成(中國)有限公司任成型作業員。2013年度體檢時出現矽肺問題。后離職在新單位入職體檢時發現肺有問題被拒,2016年9月被確診為矽肺一期,當年10月被認定為工傷,2017年4月被鑒定為勞動能力七級傷殘。馬葉根遂提起訴訟,要求單位按照侵權責任支付精神損失費2萬元以及其他人身損失待遇。
公司辯稱馬葉根已充分獲得工傷賠償,其患職業病所造成的損害已得到充分彌補,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
法院:職業病職工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認為,原告被認定為工傷并領取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罹患職業病,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點評:工傷職工的精神損害賠償有條件
工傷待遇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但是職工仍然有權依據民法典等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侵權責任賠償項目。職工維權需要注意如下事項:
第一,侵權損害賠償系民事賠償,具有法律依據。我國的《職業病防治法》第58條、《安全生產法》第53條、《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45條,直接賦予了工傷職工,特別是職業病工傷職工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權利。
第二,民事侵權待遇與工傷待遇不重復享受。上述法律規則并不意味著勞動者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和侵權責任損害雙重賠償。對于已經被工傷保險覆蓋的待遇項目,勞動者不可以享受雙重待遇。精神損害賠償屬于民事侵權法律責任,非工傷待遇。
第三,精神損害賠償需以單位過錯為前提條件。有的工傷,例如對于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工傷,用人單位已經在制度上、管理上、生產條件上并無過錯的工作過程中的工傷、以及勞動關系中第三人故意傷害等原因造成的工傷,和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由于用人單位無過錯,職工的精神損害賠償難以得到支持。但對于單位存在過錯、過錯與傷害具有侵權法上因果關系的工傷,勞動者除了享受工傷待遇,另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向單位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案例來源:江蘇省高院(2020)蘇民申4326號、蘇州中院(2019)蘇05民終2455號、蘇州吳中區法院(2018)蘇0506民初565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