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同志:
我于今年4月份進入一家用人單位,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企業與我約定了試用期。入職后,用人單位對我進行了各項培訓,包括技能培訓,并對技能對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等進行了詳細講解。對方告訴我,如果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用人單位有權解除我的勞動合同。
轉眼間,試用期過了。用人單位對我和其他新進員工進行了應知應會考核。分數公布后,我發現我的應知考核不及格。沒幾天,用人單位就通知我,由于我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與我解除了勞動合同。
我一直聽別人說起,用人單位對考核不合格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予一次培訓或換崗機會,如果仍不合格,才能解除。現在企業直接解除我的勞動合同,這樣的做法對嗎?
劉文莉:
您好。你提出的問題,事實上分屬兩個概念。
《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的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是極其嚴格的,其中,對職工無法完成任務或考核不達標,就像你說的那樣,其四十條第二款就明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對試用期員工,同樣是無法完成生產任務或考核不達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僅概念不一,法律后果也不一樣,“不勝任工作”解除,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試用期“不符合錄用”,則直接可以解除。
當然,職工到底符合不符合錄用條件,也不是用人單位一家說了算。首先,用人單位必須將相關規定列入規章制度中;其次,規章制度必須經過合法的程序和步驟,方能施行;再次,“不符合錄用條件”究竟包括哪些內容,比如:技能上有什么要求,勞動者必須提供哪些證明等,雙方都要有明確的書面約定;最后,應該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公正的考核,勞動者確“不符合錄用條件”,方能行使解除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