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日前“阿里女員工被侵害”事件引發社會對職場性騷擾的持續關注一事,8月12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聯合全國律協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在京召開座談會,就如何防治職場性騷擾、企業如何建立防治性騷擾合規制度等進行研討。
《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 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與會專家認為,雖然立法進行了相關規制,但女職工遭遇職場性騷擾事件時有發生,因此,如何防治性騷擾應當引起企業和社會的足夠重視。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林嘉認為,勞動關系具有從屬性,從某種程度上說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有管理就有權力存在,而對于職場性騷擾的行為也可以理解為是一種職場霸凌。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承擔責任,還有待相關法規進一步具體規定。職場性騷擾事前如何預防,事后如何救濟,勞動監察部門如何介入,工會婦聯如何參與救濟等有待進一步探討和完善。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副會長王建平律師認為,對于一些事先有安排、有預謀,且社會危害大的職場性騷擾事件,應該引入刑事責任,才更有震懾力。僅靠勞動法相關規定、受害者維權還不夠,還要有行政部門干預,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秘書處負責人張恒順提出,防治職場性騷擾有兩個難點:一是女職工不知道找誰維權,如何維權。二是存在企業管理者思想不重視及完善相關制度建設不到位等現象。
據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蘇文蔚律師介紹,職場遭遇性騷擾維權并不容易,一是舉證責任過于苛刻,二是當事人缺乏勇氣。由于《民法典》第1010條只規定了企業有義務,并未明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想要據此追究侵權者的責任并不容易。
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唐芳博士曾對職場女員工權益進行過專門調研,調研發現,因為害怕受到二次傷害和擔心個人隱私被泄露,很多女性勞動者在遭遇職場性騷擾之后不敢維權。這一情況需要引起社會足夠重視。
與會專家共同倡議,在《民法典》第1010條明確義務的前提下,應當使配套法律法規盡快具體化,進一步明確企業的相關法律責任,企業應當對員工進行職場反性騷擾培訓。這一過程中,企業應增強自身的合規意識,推動企業構建防治性騷擾機制,防治性騷擾的同時也要防碰瓷。同時,對職場性騷擾的行為進行分類處理,明確企業內部責任和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