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是一家財富公司職員,2017年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保證:“向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信息均合法、真實、完整和準確,如果違反上述任何一項確認或保證,公司有權單方在任何時候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導致的后果,由個人承擔,公司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同年10月,公司認為我任職期間提供了虛假的離職證明,屬于《員工守則》中的“嚴重違紀”,并以此為由將我開除。
我提供的離職證明載明2014年5月21日至2016年8月23日在原公司任職,而原公司留存聯載明我在其公司的任職時間為2015年5月21日至2016年8月12日。
我承認,離職證明上的時間錯誤確實是我疏忽導致的,但公司僅憑離職證明的時間不對就將我開除,我覺得冤。請問公司開除我有理嗎?
吳先生
為您釋疑
吳先生您好!
誠實信用原則是具有交易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也被稱為“帝王原則”。勞動法律關系同樣需要遵守這一原則!秳趧雍贤ā返谌龡l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具體到本案,在社會招聘中,勞動者過去從事相關工作的時間是用人單位決定是否錄用的重要因素,涉及到勞動者的履職能力、經驗程度、職業忠誠度、工資標準等多個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雙方勞動關系的建立與否。勞動者偽造過往工作經驗,違反了勞動者基本的誠實信用義務,這一行為也違背了和用人單位的約定。用人單位依據雙方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同時,《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如果用人單位公開發布的招聘要求中已經明確列舉錄用條件,勞動者未履行如實說明義務,足以影響用人單位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則構成欺詐。勞動合同本身已無效,且如果造成用人損失,還需要賠償。
因此,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應該遵守法律規定,恪守誠信原則。
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胡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