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
唐某于2015年7月30日入職某集團下屬公司工作。
2015年12月9日,唐某與某集團簽訂了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唐某擔任副總建筑師,試用期工資為5000元/月。
唐某自2015年7月30日入職后,實際在某集團下屬公司工作,某集團下屬公司按8000元/月的工資標準向唐某發放工資。
唐某的注冊建筑師印章也交由某集團下屬公司保管。
2017年2月4日,唐某與某集團下屬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某集團向唐某出具了《解聘證明》,載明:因工作需要,本公司決定與唐某同志于2017年2月4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即日起勞動關系終止。
唐某離職后,于2017年4月5日與案外人四川某建筑設計公司簽訂了《聘用協議》,該協議中明確表示:需要將唐某的注冊建筑師關系注冊到指定單位,且自完成注冊建筑師轉注后在雙方約定的工資基礎上按6萬元/年的標準向唐某支付費用。
從唐某提交且某集團下屬公司認可真實性的《一級注冊建筑師變更注冊申請表》中可見,唐某申請變更注冊需要其注冊建筑師印章。
2017年5月21日,某集團下屬公司向唐某交還其注冊建筑師印章。
法院認為
關于唐某要求某集團下屬公司支付拖延交付其注冊建筑師印章造成的經濟損失25000元的主張。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唐某在某集團下屬公司工作期間,某集團下屬公司保管了唐某的注冊建筑師印章,雙方于2017年2月4日解除勞動關系后,某集團下屬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及時歸還唐某的注冊建筑師印章。
對于某集團下屬公司的上述扣押勞動者其他物品的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向勞動者賠償損失。
唐某從某集團下屬公司離職后于2017年4月5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提交的《聘用協議》來看,該協議中明確表示需要將唐某的注冊建筑師關系注冊到指定單位,且從完成注冊建筑師轉注后在雙方約定的工資基礎上按6萬元/年(即5000元/月)的標準向唐某支付費用。
從唐某提交且某集團下屬公司認可真實性的《一級注冊建筑師變更注冊申請表》中可見,唐某申請變更注冊需要其注冊建筑師印章。
因此,某集團下屬公司扣押唐某注冊建筑師印章的行為已自2017年4月5日起給唐某造成損失,故某集團下屬公司應按5000元/月的標準向唐某支付自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5月21日期間的損失7529元(5000元/月+5000元/月÷21.75天×11天)。
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故上述給付義務的民事責任應由其總公司即某集團承擔。
唐某不服一審法院判定,再上訴時主張其損失最遲也應從其離職即2017年2月4日起算,而非一審認定的2017年4月5日起算。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該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因扣押勞動者證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系用人單位給勞動者造成了實際損害。
本案中,唐某系于2017年4月5日與案外人四川某建筑設計公司簽訂了《聘用協議》,該協議中明確約定需要唐某的注冊建筑師注冊到指定單位,且四川某建筑設計公司從完成注冊建筑師轉注后在雙方約定的工資基礎上按6萬元/年的標準向唐某支付費用。
根據前述協議的約定可以看出,因某集團下屬公司未返還唐某注冊建筑師印章造成了損失也系自唐某與案外人簽訂了《聘用協議》才產生,唐某主張某集團下屬公司賠償其2017年4月5日以前的損失并無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故二審法院對唐某的該項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一審認定某集團下屬公司支付唐某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5月21日期間的損失7529元(5000元/月+5000元/月÷21.75天×11天)并無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某集團支付唐某7529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四條
【扣押勞動者身份等證件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第一款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