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自動終止了嗎?快來看看案例怎么說。
案件事實
2000年7月,原告周某入職某校,從事高中英語教師工作,2012年4月24日,周某與某校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載明周某崗位為英語教師,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2021年1月27日,被告某校向原告周某送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周某因其已于2020年12月13日年滿55周歲,達法定退休年齡,并告知周某學校已按時發放截止2020年12月13日的工資,因教育行業工作以學期為周期的特殊性,學校于2020年12月14日起計發其至本學期末的勞務費,勞務費計發截止日期為2021年1月31日。
2021年4月13日,周某向成都市新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周某要求某校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231730元,成都市新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當日以“當事人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新都勞人仲委不[2021]38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關于某校是否存在違法解除與周某勞動合同關系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雖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但并不能反推得出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就仍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不再構成勞動關系。
本案中,周某于2020年12月13日年滿55周歲,某校通知其于2020年12月14日終止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故,對于周某要求某校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23173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駁回周某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特別提醒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否就意味著勞動合同關系的終止,就目前而言是存在一定分歧的,主要在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是否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方面,在司法實踐中,還需結合當地的政策規定。
(據四川工會法律援助微信公眾號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