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由于公司沒有為我繳納養老保險費,在被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后,公司不僅繳納了單位應當承擔費用,還繳納了我本人應當承擔社保費用。
請問:公司能否向我索回其已為我繳納而應當由我承擔的養老保險費?
李菲菲讀者:
公司可以向你追回其已為你繳納、本應由你承擔的養老保險費。
這里涉及到不當得利問題,指的是沒有合法依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發生以后,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之間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到的利益,不當得利者則有義務返還。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第九百八十七條分別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本案情形與這些規定相吻合:
一方面,《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包括用人單位繳納和職工本人繳納兩部分,用人單位所繳納的是其應當繳納的部分,而不包括應當由職工本人繳納的部分。
與之對應,公司沒有為你繳納應當由你繳納部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由于本案不存在上述法律條文中規定的例外情形,所以,你也沒有獲取公司為你繳納、本應由你繳納部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法律依據。
另一方面,公司為你繳納了本應由你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已經導致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失。雖然你暫時還無法實際取得保險利益,但由于該保險系在你的名下,具有一定的專屬性,故你同樣屬于獲得了對應的利益,且造成了公司的財產損失和你財產的變相增加,而公司受損與你得利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