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叫陳歷雄,今年65歲,之前在長沙一家物業公司做保潔工作。2018年8月,我在長沙市芙蓉區清掃馬路時,不幸遭遇了一場交通事故,造成右脛骨骨折、右外踝骨折。交警部門認定這次交通事故我不承擔責任。
2019年4月,我向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市人社局受理后,于次年5月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理由是:我受傷時已滿60周歲,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工傷認定的申請條件。
我想請教的是,像我這種已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到底能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湖南 陳歷雄
為您釋疑
陳歷雄您好!
人社部門以受傷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認定您不構成工傷,其依據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之規定,實質上是認定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即與該物業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但是,上述條款是針對勞動者在達到退休年齡前在用人單位工作,且勞資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為保障勞動者退休后及時享受退休養老的權利,而對勞動合同效力作出的規定。依據該規定,并不能得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就不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不能與其他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更是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您作為務工農民,受物業公司安排從事長期性有報酬勞動,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人社部門認為您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工傷認定的申請條件,與上述規定不符,其據此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此外,您在2019年4月向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后,一年后才做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超過《工傷保險條例》第20條規定的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屬程序違法。
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兼職勞動仲裁員呂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