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單位簽訂三個月試用期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企業以受疫情影響為由,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該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權益?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庫車市判決單位支付工資、獎金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孫某于2019年8月進入一家車輛租賃服務公司做駕駛員。在為期三個月的試用期內,雙方簽訂合同。在合同過期后的三個多月里,孫某并未和該公司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但孫某仍履行著勞動義務。2020年3月,孫某提出辭職。
孫某認為,公司應該給自己結清工資、發放安全獎并進行雙倍賠償,為此向庫車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仲裁結果表明:該公司理應結清工資和安全獎,孫某其他請求被駁回。孫某將該公司訴至法院。
根據該公司的陳述,其與孫某的合同到期后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因此對方并未提供勞動。但從該公司一審提交的考勤表和解聘證明來看,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孫某受該公司管理,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法院認為,孫某的合同于2019年11月20日到期,該公司應該在2019年12月20日之前與孫某續簽合同,但在孫某提出辭職之前都未簽訂合同,讓孫某在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5月之間處于無勞動合同保護狀態。疫情發生后,在本地區域能夠正常經營的情況下,該公司仍然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庫車市人民法院判決:某車輛租賃服務公司向孫某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日的工資400元、差旅費160元、2020年4月份安全獎1000元,共計1560元;向孫某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8200元。
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日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