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企業的規章制度辦理請假手續,還提供證明以“病假”之名強行休假,這樣的勞動者能解雇嗎?近日,江蘇省蘇州勞動法庭依法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合法,指出“保護勞動者合理訴求,也要支持企業正當履行勞動管理職能”。
陳某在蘇州一家公司擔任部門主管,入職前,該公司向其發放了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考勤管理制度》《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等。這些制度中規定,“公司員工休病假,應提前在系統中填寫請假申請單,并提供病假證明,緊急情況下應先由該員工或委托其他人口頭請假、后補證明……未經請假者,視為曠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公司可不經預告違紀開除”。
由于陳某某次缺席公司年會,其分管領導王某在微信上詢問原因,陳某發送了一張顯示腿部被燙傷的照片,提出因“上周燙傷”請假5天。
王某回復同意,囑咐陳某返崗時補辦病假手續,并提供相應疾病證明。一周后,陳某仍未返崗。公司人事部門去電,提示手機通信正常,卻一直未有人接聽。
后陳某返崗,經詢問無法說明本人受傷情況并補交病歷,且未能對照片所攝是否其本人作出說明。公司遂以“沒有正當理由連續曠工超過三日”為由,向陳某寄送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陳某認為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違法,起訴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2萬余元。
經查,從陳某提供的門診病歷單記載內容看,其向王某請假時距離燒傷記錄時間已過去20余天,且未有醫囑休息的記錄。陳某所述病假理由與病歷記載不符。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公司相關制度系經民主程序制定,依法可以作為公司處分根據和法院裁判依據。陳某作為公司主管人員,理應模范恪守公司規章制度。但陳某既未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請假,事后也未能提供任何疾病證明,給公司正常用工管理及秩序造成負面影響。公司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并履行了告知工會的法定程序,并不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遂終審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指出,員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但應依法依規進行申請。企業也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作出不違背勞動法規定的審批,對于員工請假予以必要程序遵循與合理事由證明,賦予企業在是否批準請假時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也是對企業行使正當管理權的必要支持。
2021年7月揭牌的江蘇省蘇州勞動法庭,是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同意,在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專門審判機構,為全國首家勞動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