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師:
您好!
前些日子,我在外出游玩時發生交通事故,醫療期后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單位以我不能繼續工作為由將我辭退。
請問:公司的做法合法嗎?若不合法,我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嗎?
答: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因此,若您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公司應為您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若您仍無法勝任新的工作,公司可以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后與您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若公司有工會,公司還應將相關情況事先通知工會。而公司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在公司行為違法的情況下,您可以據此規定,按照您實際的工作年限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