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在2011年2月入職長春一家公司任電工,公司一直沒有和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2021年5月,我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終止。
在職期間,我的工作時間是上班24小時、休息24小時,逢周末和節假日期間均按此執行。最近我聽說,由于工作地點是在地下,不見陽光,公司在編人員每月都會有600元進洞補貼,但我是臨時工,從來沒享受過進洞補貼待遇。
請問,公司這么做違法嗎?我現在已經退休了,還能要求公司補償加班、休假、社保和進洞補貼等賠償嗎?
長春 張先生
為您釋疑
張先生您好!
首先,公司不發放加班費,沒有帶薪休假,不繳納社保,沒有發放進洞補貼的做法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按您陳述的上班時間,顯然已經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在公司沒有安排串休或者夜間值班沒有安排休息的情況下,應當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所以,單位應當一視同仁發放進洞補貼。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都對帶薪年休假做出了詳細規定。您自入職該公司,如果此前有工齡,工齡是累計的,自參加工作滿12個月起即可以享受相應的帶薪休假待遇。
其次,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報酬、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勞動者有依法提起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的權利。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如果您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即使在退休后,您也有權通過勞動仲裁和民事訴訟依法維權,但需要注意的是應當及時行使權利,否則如果超過法定時效,會喪失勝訴權。
北京盈科(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趙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