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在公司連續工作16年。期間,公司一直未為我辦理社會保險。2個月前,我從該公司退休。由于無法領取養老金,且又無法補辦社會保險相關手續,遂要求公司賠償我的養老金損失。由于公司一直不予賠償,我就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公司知道后,竟然說我是退休人員,與公司已經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之間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不會管這種事。
請問:我與公司之間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嗎?
茅化平讀者: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對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作了規定。為了更好地維護勞資雙方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又規定九種糾紛屬于勞動爭議,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發生的糾紛;(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生的糾紛,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發生的糾紛;(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六)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糾紛;(七)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八)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發生的糾紛;(九)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發生的糾紛。”
上述第五項規定表明,盡管養老金糾紛發生在勞動者退休后,但只要這種糾紛是因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社會保險權引起的,就屬于勞動爭議。
由于你的情況與上述第五項規定完全吻合,所以,你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