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們公司從2015年開始實施《人事管理制度》,規定員工加班,必須填寫加班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再報分管領導批準才有效,對于沒有加班申請的自行加班行為,公司不予承認。為此公司組織員工參與培訓宣講,我們還簽了字。我在公司擔任會計工作,有時候任務緊迫,需要加班才能按時完成工作,但每次都書面申報批準的程序太麻煩,請問如果我加班沒有審批,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費嗎?
天津 張先生
為您釋疑
張先生您好!
原則上,用人單位制定加班審批制度,勞動者對加班需要審批是明知的,那么實踐中多以加班審批結果來確認加班行為。這一審批制度也是為了避免員工拖延工作時長從而獲取加班費。
用人單位內部的審批制度并非是認定加班的唯一標準,有時候員工確實因為臨時附加的工作導致加班或者當天工作量太大而導致工作時長超過法定時長的,那么,對于員工額外的勞動時長和工作結果,法律仍然是保護的。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即員工需要有證據證明加班行為是用人單位安排的,比如在下班之前突然增加了很多工作導致預期根本無法完成,或者當天工作量遠超過正常工作負荷導致必須加班完成的,此時,雖然沒有加班審批記錄,也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員工是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的。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因此,為避免和用人單位存在扯皮情況,建議您在接受工作指示和進行加班時,保留接受工作指示、要求加班的相關證據,比如企業消息或者微信聊天記錄、郵件記錄等。另外,當天如果沒有來得及進行加班申請的,可以事后補交加班審批申請,從而避免加了班卻不被認可或者難以舉證的情況出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