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勞動合同也是合同,其成立的前提同樣是當事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然而,在現實中不時會出現只有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但未加蓋單位公章的情形,也存在用人單位在空白勞動合同上加蓋公章后再填入合同約定內容的現象,甚至還有用人單位加蓋的公章與單位在公安機關或工商管理部門備案的公章不一致的情況。如果勞動合同存在這些問題,還有效嗎?以下3個案例,分別對相關疑問作出了詳細的法律分析。
【案例1】 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但未加蓋公章,勞動合同也能生效
2021年9月1日,林女士通過層層選拔進入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2年期勞動合同。工作一個月后,她在領取工資時發現只有5000元,而不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7000元。她詢問其中的原因,公司給出的解釋是,公司與她簽訂的勞動合同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沒有加蓋公司的公章,該合同尚未生效,故不能將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發放工資的依據。
“可是,法定代表人當時說他代表公司錄用我。現在,公司也實際接受了我入職呀!這是怎么回事?”林女士雖然感到困惑,但不知道公司的說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點評】
公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向林女士發放工資。
《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第五百零四條分別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根據上述規定,只要有證據證明或者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名義而非自身名義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應當認定該行為屬于公司行為,應當由公司承擔法律后果。本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表明其是個人錄用林女士,林女士知曉其身份是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公司與林女士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且該合同已經生效。
【案例2】 空白勞動合同先蓋章再填寫內容,單位應當履行合同約定
方女士所在公司為便于操作,在自己制作的格式勞動合同中預先加蓋了公章。此后,公司將這些空白合同交由招聘人員保管。在招錄新員工時,招聘人員與應聘者只要就工資、合同期限等具體事項協商一致,再將這些約定填入預留好的空白處,合同簽訂工作就算完成了。
2021年7月15日,方女士到該公司應聘。雙方談妥相關條件后辦理了入職手續,并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入職上班后領取工資時,公司卻提出招聘人員承諾的月工資超出了公司的底限,其簽約內容未經公司審查,不能作為依據,故應予降低。
【點評】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分別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即哪怕招聘人員沒有代理權限,只要應聘者有理由相信招聘人員代表公司,合同的相關內容也照樣有效。
“有理由相信” 是指相對人在善意的情況下,根據商業習慣、交易習慣,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公司將預先加蓋好公章的格式勞動合同交由招聘人員,讓招聘人員將協議內容填入預留好的空白處,無疑是對招聘人員行為的認可,屬于應聘者“有理由相信”范疇。因此,在空白合同上添加的合同條款效力及于公司,公司應當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
【案例3】 合同上加蓋的公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不影響勞動合同效力
2021年9月23日,陳女士根據公司發布的招聘廣告,按時來到公司指定的招聘地點參加應聘。與公司招聘人員協商一致后,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招聘人員在合同文本上加蓋了公司的印章。
可是,陳女士上班不到半個月,公司即以勞動合同無效為由要求其離職。她問合同無效的理由是什么,公司答復稱合同中使用的公章并非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門備案公章,不能代表公司。
【點評】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公章的備案既有公安機關的備案,也有工商管理部門的備案。單位使用備案過的公章,即便該公章實際上已經廢棄不用,只要相對人信賴該枚公章仍在使用,法律就要保護此種信賴。但是,單位沒有使用備案過的公章,也不等于公司使用其他公章的行為無效。
本案中,公司的招聘工作由公司指定的工作人員進行,招聘地點是在公司指定的區域,應聘者只是根據公司要求參加應聘,自然不應負有審核招聘人員使用的公章是否為備案公章的義務。事實上,應聘者作為局外人,對公司的認知十分有限,其無法也沒有必要判斷招聘人員使用的公章是否為備案公章。在此情況下,只要招聘屬于公司行為,招聘人員代表公司,在與應聘者達成一致后,雙方簽訂合同后該合同即已生效,無需考慮合同上加蓋的公章是否為備案公章或非備案公章。
